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830號債權人金地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8月1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查詢單乙紙可查,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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