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19號附民原告 朱梅花 附民被告 孫佩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孫佩蘭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以105年度易字第45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許凱傑法官張國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