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發還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72號聲請人即具保人 陳夙雰 被告 陳世芳
吳磊 (原名 吳宗龍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陳世芳、吳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世芳、吳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分別繳納保證金新臺幣18萬元、3萬元。
但被告陳世芳、吳磊於保釋後,拒絕與聲請人保持聯繫,又經常離家數日不歸,不無預備逃匿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9條第2項聲請准以退保云云。
二、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49號被告陳世芳、吳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就被告陳世芳、吳磊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2年4月後,又各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判處上訴駁回確定。則該案移送執行後,是否由檢察官指揮執行而有應發還保證金之情形?就該案有關保證金得否發還,應由檢察官處分之。聲請人應向檢察官聲請發還,其逕向本院聲請發還,尚有未洽,難依所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梁志偉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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