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8296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高美紅 (原名: 呂高美紅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壹佰零壹元,及其中壹萬柒仟壹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玖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