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震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岷和 、 張陳阿輝 Looh.Asy間損害賠償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萬245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