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高雄 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5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3753號、第138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上偽造之「丙○○」署押參拾貳枚、偽造之「丙○○」印文貳枚,均沒收。
事實
一、乙○○係丙○○之胞姐,竟基於偽造私文書後持之以行使,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1年間,以做生意需要為由,向丙○○取得其國民身分證,及於93年5月間,在其高雄縣○○鄉○○○路○○○巷○號娘家住處,取得丙○○如附表一第5之1所示之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後,冒用其名義,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先於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時間,申辦台新銀行信用卡普卡,再連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在各金融機構之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申請書上,填載自己實際居住之高雄市○○區○○○路○○○號「 裕湘達 百貨商行」為聯絡地址,自己平日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及市內電話00-0000000、00-0000000等為聯絡電話,並於申請人或立約人親簽欄偽簽丙○○之署名,而於偽造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申請書後,連同上開身分證之影本、郵局存摺影本、裕湘達百貨商行經營資料及乙○○已以丙○○名義申辦之信用卡資料等財力證明,持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而加以行使,致各該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丙○○本人欲申請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使用,而同意申請,將所核發如附表二所示各該金融機構信用卡、現金卡,寄至乙○○指定之上開住址,並將如附表二第5之
1所示台新銀行核貸之款項新臺幣(下同)292,260元匯入上開丙○○郵局帳戶內,均足以生損害於丙○○及各該金融機構對於客戶資料與貸款風險性管理之正確性。
二、乙○○取得前揭金融機構核發之信用卡、現金卡後,承前開概括犯意,在各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簽丙○○之簽名,佯以丙○○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上開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後,自91年12月2日起(起訴書誤載為92年
5月5日)至95年3月24日止,連續持上開信用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高雄地區各地點,冒用丙○○名義,至各該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於消費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上,分別偽簽丙○○之署押,而佯以表彰丙○○本人持卡消費意思之私文書,再交付與各該商店而為行使,致使前開商店店員,誤以為係丙○○本人消費購物,而交付所購商品及服務,足生損害於丙○○及各該特約商店之權益。又自92年5月27日起至95年3月29日止,連續持上開各該金融機構核發之現金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持以前往各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櫃員提款機,將現金卡插入各金融機構之自動付款設備,以輸入密碼之不正方法預借現金,致上開自動付款設備,誤認係持卡人本人而給付預借之現金。再持上開丙○○郵局帳戶提款卡,於93年5月20日至同年月5月25日間,陸續前往各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櫃員提款機,將提款卡插入金融機構之自動付款設備,以輸入密碼之不正方法,將上開台新銀行匯入該帳戶內之款項提領一空。總計乙○○上開所為,共詐得不法所有與不法利益相當於3,155,002元。嗣丙○○於95年4月間,收受上開金融機構寄送至其屏東縣○○鄉○○村○○路○○巷○○號住處之催繳單據,始悉上情。
三、案經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與丙○○訴由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件所引用之以下各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公訴人、被告乙○○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狀況,並無違法取證之情事,且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形,認為適當,均認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以告訴人丙○○名義,連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填具各金融機構之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申請書,並填載伊聯絡方式,取得信用卡、現金卡後,在各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簽告訴人丙○○之署押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至各該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於消費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簽告訴人丙○○之署押,又持現金卡前往各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櫃員提款機領取現金之事實,且未告知告訴人丙○○申請信用貸款一事,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犯行,辯稱:伊於91年間受丙○○交付身分證,委託代辦信用卡,沒有通過,就徵詢丙○○可否以其名義申辦信用卡、現金卡,丙○○告知伊要信用卡、現金卡都可以,只要記得繳費,不要讓她老公知道就好,而且伊如果沒去繳,催繳通知寄到丙○○戶籍地,丙○○還會通知伊去繳費,伊後來因為營運不佳無法按時繳款等語。經查:
(一)本件被告以告訴人丙○○名義所為填具各金融機構之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申請書,取得信用卡、現金卡後在高雄地區刷卡消費、預借現金等行為,除業據被告供承明確外,復有台新銀行告訴代理人 吳旻聰 於偵查中之指訴,與大眾商業銀行97年2月1日卡發字第230號所附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消費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7年2月5日陳報狀所附信用卡申請書、現金卡申請書影本、歷史帳單彙總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中華商業銀行97年2月19日中銀總消字第9700530號函所附麥克現金卡申請、領用暨申請總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 湯姆龍 3Q卡優先申請書、教育金申請書影本及交易履歷、信用卡消費明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7年
2月19日97北富消金風控字第0065號函所附聯名卡申請書影本及信用卡消費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7年2月27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970000582號通信貸款申請書、信用卡正卡簡易申請書、生活信用卡、Yoube備金申請書影本及信用卡交易、還款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7年2月5日兆銀卡字第0054號函所附聯名卡申請書影本及信用卡疑似偽冒案件冒用明細,美商花旗銀行97年2月25日政查字第15501號函所附信用卡申請書、ReadyCash卡申請書、協議書影本、花旗綜合月結單、花旗信用卡月結單、ReadyCash卡月結單,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7年2月19日渣打商銀CB-OPS字第09700152號函所附餘額代償申請書影本及信用卡月結單帳目紀,國泰 世華 商業銀行97年2月5日國世業控字第097000064號函所附信用卡申請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協議書、歷史消費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97年2月1日一總個卡催字第02445號函所附由你卡申請書影本、帳單, 元大 商業銀行97年2月22日元債管字第0970000750號函所附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消費明細及繳款狀況,寶華商業銀行97年2月15日寶華接消乙字第01813號函所附現金卡申請書影本、往來明細查詢報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97年2月1日新光銀信卡字第0505號函所附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郵局函97年12月4日鳳營字第0970101534號函、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影本、告訴人丙○○向上開13張銀行寄送存證信函之回執及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林邊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見如附表一、二所示出處),足見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真,則本件爭點厥為被告所為是否有得到告訴人丙○○之同意,本院茲將得心證之理由析述如後。
(二)證人即告訴人丙○○迭於警詢、偵查中、本院審理中均一致證稱:伊本住高雄縣林園鄉,於88年6月間出嫁到屏東縣林邊鄉,當家庭主婦,沒有使用信用卡,將伊印章、林園郵局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均交由母親保管,被告向伊借身分證供生意使用,但沒說要怎麼用,伊因被告係伊大姐,故不疑有他,將身分證自屏東縣林邊鄉寄往高雄市左營區被告經營之服飾店,約過了3個月以後,伊與父母親、被告一同到餐廳吃飯時,被告在廁所還給伊,伊曾問過母親為何被告要跟伊借身分證,母親安慰伊說被告是大姐不會相害,伊直到95年間陸續收到第一銀行、渣打銀行、中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寄到屏東催繳單,才發現被告冒用伊名義所為,且上開郵局提款卡也被被告拿去用了,本來因母親勸阻而遲未報警,後來於96年11月間受不了討債公司持續騷擾,才決定去報案等語明確(見警卷第8至10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192號卷宗,下稱雄他卷,第58、59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47號卷宗,下稱屏偵卷,第364至367頁、本院卷二第52至59頁、)。觀其歷次證述,已就被告如何取得伊身分證、郵局提款卡,與伊如何發覺被告所為後報案情形等過程證述綦詳,內容亦相互吻合。且本院細繹上開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上載申請人皆為「丙○○」,惟填載被告實際居住之高雄市○○區○○○路○○○號為聯絡地址,與被告平日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及市內電話00-0000000、00-0000000等電話為聯絡電話,聯絡人則填載自己之名字,或證人即其交往甚密、在被告對面百貨店上班之友人戊○○○之辦公電話,並未填載告訴人丙○○之聯絡方式,均據被告供承屬實,核與證人丙○○前開證述之情節相符。本院復細核被告申辦上開金融機構核發之信用卡、現金卡次序,與申請書所附文件,認被告係於91年7月31日首次以告訴人丙○○名義,而申辦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普卡,之後申辦其他金融機構之信用卡、現金卡,則以告訴人丙○○之身分證影本、被告經營裕相達百貨商行之資料與已利用告訴人乙○○名義所申請之信用卡資料為財力證明,故能陸續順利申辦如附表一所示其他金融機構核發之信用卡、現金卡,此有上開申請書各1份可憑,並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11月14日台新總作服帳務字第09700003134號函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7年11月11日陳報狀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9至32頁)。又經本院函詢大眾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美商花旗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寶華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均覆知歷次帳單、催繳通知單寄送地址均依照申請人填載聯絡地址即高雄市○○區○○○路○○○號被告實際居住處,而未寄至申請人「丙○○」之戶籍地即屏東縣○○鄉○○路○○巷○○號地址等情,有國泰世華商業行業務控管部97年8月19日國世業控字第0970000464號函、97年11月11日國世業控字第0970000639號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函97年8月20日兆銀卡字第0436號函、第一商業銀行97年8月21日一總個卡催字第22283號函、97年11月14日一左營字第00224號函、大眾商業銀行信用卡部97年8月18日卡發自第1767號函、97年12月4日眾信債密發自第7693號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8月21日新光銀信卡第3501號函、美商花旗銀行97年8月29日政查字第17701號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總處97年8月22日北富消金風控第0828號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10月16日台新總消管部字第09700002856號函、97年11月14日台新總作服帳務字第09700003134號函、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97年10月6日渣打商銀CB-OPS字第09700978號函及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10月9日港匯銀總字第4313號函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6至164頁、卷二第24至40頁),亦均與證人丙○○所述內容不謀而合。再證人丙○○所述其係家庭主婦,不用信用卡,直到95年間陸續收到銀行催繳通知,才知道被告所為,於96年間陸續被討債公司騷擾後才去報案等情,有證人丙○○提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24日強制執行預告通知函、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信用卡97年12月22日債權委外催收通知函、第一銀行96年10月23日委外通知函、中華商業銀行96年11月27日委外催收函各1紙附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82至86頁),且本院當庭經證人丙○○同意後檢視其隨身包包、皮夾,亦無信用卡、現金卡,足見證人丙○○確實不使用信用卡,而係被告持其身分證,冒用其名義申辦信用卡、現金卡、貸款供己使用,直到95年間證人丙○○始發覺之事實,堪信為真。
(三)證人戊○○○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在被告對面百貨行賣服裝,係被告交情甚篤友人,常找被告聊天,常看到丙○○前來被告店裡,將借給被告之身分證、健保卡拿回去,也聽到1、2次丙○○說借去做什麼沒關係,但不要讓她先生知道,伊也曾接到銀行打來問伊是否在申請人「丙○○」之姐姐即被告店裡上班,另伊並無0929開頭之行動電話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1至66頁)。惟查,被告除91年7月31日持告訴人丙○○身分證正本外,餘皆以影本、財力證明等據以申請之事實,已如前述,則證人戊○○○所稱告訴人丙○○時常去被告店裡將身分證取回一事,既不必要而與上開證據不符,亦與信用卡係個人財力證明,故普通一般人皆使用自己名義申辦信用卡供己消費之一般經驗法則有違;且遍觀全卷被告以告訴人丙○○名義申辦信用卡之申請書,皆無附上健保卡作為據以申請之資料,是證人戊○○○此項證述亦與書證明顯不符;再者,被告申請信用卡時偶將證人戊○○○填載為聯絡人,係以朋友關係為之,則金融機構當不致去電詢問其是否在被告店裡上班;參以告訴人丙○○係家庭主婦,育有子女,且住在屏東縣,焉有常跑往高雄市僅為取回身分證,於事後又誣陷親胞姐之被告,致被告受刑事訴追、審判、處罰之理?又被告偶填載「戊○○○」為聯絡人時,聯絡電話屢次填載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00-0000000」(見雄他卷第6頁、屏檢卷第17、66頁),而上開電話經台新銀行員工於去電發現該市內電話為空號,而行動電話則有一女子自稱為「戊○○○」,然證人戊○○○業於本院審理中結稱其並無0929開頭之行動電話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4頁),足見證人戊○○○所證內容,與上開證據與常情皆難謂合,亦與被告所辯有所矛盾,其所言自無可採。
(四)至證人丁○○於偵查中、本院審理中證稱:丙○○告知伊,有將其身分證寄給被告委託被告幫忙辦卡,辦完之後由被告使用及付費,被告有正常繳款,如果丙○○收到帳單也會提醒被告去繳,且伊大約3、4年前過年時,隱約有聽到丙○○告知被告以其名義辦理貸款的事等語;惟又改稱:第一次辦信用卡有無成功伊並不清楚,伊是過了好幾年在被告家過年時,聽被告及丙○○間對話,才知道被告有使用丙○○信用卡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7至70頁)。其先稱被告幫告訴人丙○○卡供己用有正常繳款,後又稱有無辦成功不清楚,是其先後證述明顯歧異,憑信性已有疑問。又證人丁○○雖證稱隱約聽到告訴人丁○○同意被告貸款一事,然並未清楚明確地聽到告訴人表示同意,反係憑其臆測對過去模糊記憶再做重建,難免有受事後認知影響當時正確記憶而為錯誤之印象。且被告亦自承以告訴人丙○○名義辦理信用貸款沒有經過其同意,不確定其是否知情等語(見雄他卷第45、46頁),與證人丁○○上開證述互相矛盾,足見證人丁○○所言與事實不符。況證人丁○○始末陳述未曾親聞親見告訴人表示同意被告以其名義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反而證述是後來才知道等語,本院因此綜合上情,認證人丁○○所謂過了好幾年在被告家才知道一情,實係本件被告犯行業已曝光,告訴人丙○○不斷要求被告償還上開債務,以免討債公司騷擾之際,則證人丁○○上開證詞,自無從作為證明告訴人丙○○是否同意被告此一待證事實之證據。
(五)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上開金融機構於被告犯行東窗事發前,均將歷次帳單、催繳通知單寄至高雄市○○區○○○路○○○號被告實際居住處,而未寄至申請人「丙○○」之戶籍地即屏東縣○○鄉○○路○○巷○○號地址等情,已如前述,與被告所辯明顯有異。又倘告訴人丙○○早已知情被告用其名義所為上開行為,何以於被告自95年間繳款遲延,累積龐大債務之際,猶不出面揭露真相,反而任由被告以自己名義與各金融機構作債務協商(見如附表一編號第9所示協議書,屏檢卷第278頁),終因被告不能履行協商內容,陷自己於信用、經濟、人格評價等條件更不利之處境而一發不可收拾?再者,告訴人丙○○未曾使用過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一事,已如前述,倘告訴人丙○○本欲委託被告代辦信用卡,何以被告不能替告訴人順利申辦,反而之後順利申辦以供自己使用,則如何對告訴人丙○○交代?凡此種種,被告所辯均不能為自己開脫犯行,反而與一般經驗法則有所違背,徒增啟人疑竇之謎團。
(六)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委不可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部分: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新舊刑法關於刑之規定,雖同採從輕主義,係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犯罪在刑法施行前,比較裁判前之法律孰為有利於行為人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準此,關於新舊法之比較、適用係採「綜合比較」與「整體適用」原則。茲就本案有關之新舊法比較部分,臚列如下:
(一)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且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刑為1銀元以上,又有關罰金倍數之調整及銀元與新臺幣之折算標準,則定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除罰金以1銀元折算3元新台幣外,並將72年
6月26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2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再提高倍數;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將罰金刑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並以百元計算之,且因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既已改為新臺幣,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且考量刑法修正施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爰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將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均改為新臺幣,並將72年6月26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為
30倍,其後修正者則提高為3倍。是以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仍屬一致,並無不同;但其罰金刑之最低數額,修正前10銀元以上之規定,即為新臺幣30元,修正後已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故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本件被告所為上開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主觀上顯係基於之概括犯意,客觀上逐次實施數次行為而具連續性,進而侵害同性質之法益,惟因其各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本得適用連續犯規定而論以一罪,並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惟因修正後刑法刪除前開連續犯規定,以致被告前揭數次構成要件行為須依法分別論以數罪而併罰之,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仍以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三)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亦於前開刑法修正時刪除,然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之罪處斷;依修正後之刑法因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上開所犯數罪則應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仍以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四)綜上,本件經依前述關於罰金刑最低度、連續犯及牽連犯等規定合併比較之結果,爰認修正後刑法之罰金刑最低度、連續犯及牽連犯等相關規定對於被告均非有利,故應依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作為本件論罪科刑之依據。
四、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3年度第2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是若行為人在信用卡背面偽造他人之簽名,應非單純之偽造署押,而屬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次按信用卡交易過程,係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提示信用卡,由持卡人在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交易之標的及金額,再由特約商店核對該信用卡之有效性及持卡人之身分同一性無訛後,特約商店即將該簽帳單送交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請款轉知發卡機構撥款,故簽帳單具有持卡人與特約商店之交易契約書之性質,並具有持卡人經由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請求發卡機構撥款之請求書或指示文件之性質,且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姓名,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其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含有收據之性質,故行為人冒用他人名義於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名,應構成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而行為人在偽造簽帳單之後,持向特約商店行使,自屬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
(二)是核被告偽造冒用告訴人丙○○名義,偽簽、偽造告訴人「丙○○」之署押、印文而偽造上開金融機構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申請書後,持之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現金卡及小額信用貸款使用,並於取得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後,於背面偽造「丙○○」簽名,再持之以刷卡消費或預借現金,復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丙○○」簽名而行使之,而順利詐得上開金額,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丙○○,及前述各該金融機構對於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風險管理之正確性,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之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申請書;行使信用卡背面偽造之簽名、行使偽造之簽帳單部分)、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獲准核卡、及持信用卡刷卡購買商品)、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持信用卡盜刷取得服務部分)、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式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持現金卡預借現金部分)。被告於前開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卡背面及簽帳單簽名欄偽造簽名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前開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上開事實一、二所示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分別係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同一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連續詐欺得利罪、連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而刑法修正將連續犯刪除之修法目的,係因連續犯在本質上應屬數罪,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避免造成輕縱、鼓勵犯罪之誤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然觀諸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二第參之二編號43至46,於95年7月27日
4項冒用告訴人丙○○名義刷卡消費,消費內容係得意購購物12期第9至12期,且自94年11月27日起,每月27日準時扣款106元,扣款日期相同,扣款金額一致,足見該4項消費應係被告於94年11月27日以信用卡設定自動轉帳所為一行為,不過在支付款項時分期給付,實難想像被告有基於12次之各別犯意,亦難認被告有前述利用連續犯規定之僥倖心理,是本院審酌再三,認應僅論94年11月27日該次消費行為已足,而不就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自動轉帳行為予以分論併罰,以符上開修法意旨,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冒用告訴人丙○○名義,申請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使用,取得卡片後,復恣意持卡消費及借貸,滿足一己物慾,嚴重破壞人際關係之信任,且所為破壞信用卡之交易機能及社會金融秩序,並使告訴人丙○○蒙受信用評價減損及受追償之風險,復念及被告冒名貸款、持卡消費及預借現金之款項計達315萬餘元,金額非少,且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態度欠佳,迄未與告訴人台新銀行銀行或告訴人丙○○達成和解,亦尚未清償全部積欠款項,惟審酌被告係因營運不濟,並非惡意倒債,且有還款意願,願承擔一切債務,已逐漸清償部分款項,參以僅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提出告訴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核符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復無同條例第3條規定之除外情事存在,是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末以被告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且其等所犯之罪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得易科罰金之要件,而刑法關於徒刑、拘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亦經修正,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應以銀元10
0元以上300元以下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而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經比較結果,以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是爰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及同條例第9條之規定,考量被告經濟勉持、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等情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沒收,如第三人對於該物在法律上得主張權利者,即不在得沒收之列,刑法第
219條、第38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亦經最高法院著有71年台上字第754號判例可資參照。是本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申請人欄內被告偽造之「丙○○」署押32枚、「丙○○」印文2枚,自應依刑法第219條,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沒收。而被告偽造之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信用貸款申請書,既已交付與金融機構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署押、印文,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又被告詐得之上開不法利益,因被害人在民事關係上仍得向被告求償或請求返還遭被告詐欺所得之物,故本院不予宣告沒收。至被告冒名申請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現金卡,被告已經丟棄,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警卷第15頁),應認上開卡片及其持卡人欄偽造之「丙○○」署押均已滅失;及被告以上開信用卡如附表二消費所示之簽帳單雖仍有偽造告訴人丙○○之署押,但已事隔多年,難以期待銀行業者或特約商店尚加以留存,經檢察官及本院函詢相關金融機構皆未能檢送供參,足徵顯已均遭銷毀而不復存在,為免執行之困難,爰均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承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得利之概括犯意,有如起訴書附表二第貳之一所示,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冒用告訴人丙○○名義刷卡消費,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告訴人丙○○署名,分別於95年8月11日消費80,482元、95年9月13日消費82,376元、95年10月3日消費81,191元及95年12月28日消費72,152元,總計消費詐得316,201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得利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丙○○之證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歷史帳單彙總查詢各1份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冒用告訴人丙○○名義使用該信用卡,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犯行,辯稱:伊係經過告訴人丙○○事前同意等語。經查,被告係基於偽造私文書後持之以行使,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而為前開犯行,業如前述,惟經本院依該信用卡之歷史帳單彙總查詢(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47號卷宗第31至36頁)逐一核對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如起訴書附表二第貳之一所示犯行,發現公訴意旨顯將該歷史帳單所示應繳金額逕作為被告刷卡消費金額。而本院細觀該歷史帳單上各期淨增金額均為0元,足見被告根本並未於該時間內消費,是應繳金額不過係之前消費之累積欠款,自不能認為被告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犯行。此外,又查無其他確切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此犯行,惟公訴人就此部分,與前述有罪部分,以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起訴,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
339條之2第1項、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第56條(現已刪除)、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顏銀秋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武凱葳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件:
附表一:
被告乙○○以告訴人丙○○名義申辦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明細┌──┬──┬───────────┬─────┬──────┬────┐│編號│金融│種類│申辦時間│沒收之署押及│備註(屏│││機構│││印文│東地檢97│││││││年度偵字│││││││第647號│││││││卷│├──┼──┼───────────┼─────┼──────┼────┤│1│大眾│信用卡(卡號:000000000│93年1月5日│偽造之「 倪玉 │頁17│││商銀│0000000),附申請書及││皖」署押2枚│││││台新銀行新光三越卡影本│││││││。││││├──┼──┼───────────┼─────┼──────┼────┤│2│中國│信用卡,附申請書。│93年6月18│偽造之「倪玉│頁30│││信託││日│皖」署押1枚│││││││││││├───────────┼─────┼──────┼────┤│││現金卡,附申請書。│92年8月3日│偽造之「倪玉│頁37││││││皖」署押1枚│││││││││├──┼──┼───────────┼─────┼──────┼────┤│3│中華│現金卡,附申請書、領用│92年3月31│偽造之「倪玉│頁46、48│││商銀│暨申請總約定書,且其上│日│皖」署押2枚│││││均有蓋印。│92年4月26│及印文2枚││││││日│││││├───────────┼─────┼──────┼────┤│││信用卡,附申請書及台新│92年5月26│偽造之「倪玉│頁52││││銀行新光三越卡影本。│日│皖」署押1枚│││││││││││├───────────┼─────┼──────┼────┤│││ 東森 得易卡,附申請書及│92年6月11│偽造之「倪玉│頁54││││台新銀行新光三越卡影本│日│皖」之署押壹│││││││枚││││├───────────┼─────┼──────┼────┤│││湯姆龍3Q卡,附申請書及│93年10月28│偽造之「倪玉│頁57││││郵局存簿影本。│日│皖」署押2枚│││││││││├──┼──┼───────────┼─────┼──────┼────┤│4│台北│聯名卡,附申請書。│91年10月24│偽造之「倪玉│頁62│││富邦││日│皖」署押1枚│││││││││├──┼──┼───────────┼─────┼──────┼────┤│5│台新│通信貸款,附申請書、郵│93年5月11│偽造之「倪玉│頁66│││銀行│局存簿及在職證明書影本│日│皖」署押1枚│││││││││││├───────────┼─────┼──────┼────┤│││信用卡金卡,附申請書│93年5月25│偽造之「倪玉│頁70│││││日│皖」署押1枚│││││││││││├───────────┼─────┼──────┼────┤│││新光三越信用卡普卡,附│91年7月24│偽造之「倪玉│頁73││││申請書。│日│皖」署押2枚│││││││││││├───────────┼─────┼──────┼────┤│││Yoube預備金,附申請書│92年12月26│偽造之「倪玉│頁75│││││日│皖」署押1枚│││││││││├──┼──┼───────────┼─────┼──────┼────┤│6│兆豐│信用卡,附申請書及台新│92年3月14│偽造之「倪玉│頁79│││商銀│銀行新光三越卡影本。│日│皖」署押壹枚│││││││││├──┼──┼───────────┼─────┼──────┼────┤│7│花旗│信用卡(卡號:000000000│92年3月17│偽造之「倪玉│頁130│││銀行│0000000),附申請書及│日│皖」署押1枚│││││台新銀行新光三越卡影本│││││││。││││││├───────────┼─────┼──────┼────┤│││ReadyCash卡,附申請書│93年12月│偽造之「倪玉│頁177││││││皖」署押3枚│││││││││├──┼──┼───────────┼─────┼──────┼────┤│8│渣打│餘額代償信用卡,附申請│93年5月24│偽造之「倪玉│頁196│││銀行│書│日│皖」署押1枚│││││││││├──┼──┼───────────┼─────┼──────┼────┤│9│國泰│信用卡,附申請書│94年3月9日│偽造之「倪玉│頁274│││世華│││皖」署押1枚│││││││││││├───────────┼─────┼──────┼────┤│││現金卡,附申請書│92年4月21│偽造之「倪玉│頁276│││││日│皖」署押1枚│││││││││││├───────────┼─────┼──────┼────┤│││協議書(債務協商)│95年5月12│偽造之「倪玉│頁279│││││日│皖」署押1枚│││││││││├──┼──┼───────────┼─────┼──────┼────┤│10│第一│信用卡,附申請書│92年4月14│偽造之「倪玉│頁287│││商銀││日│皖」署押2枚│││││││││├──┼──┼───────────┼─────┼──────┼────┤│11│元大│信用卡,附申請書│92年8月4日│偽造之「倪玉│頁340│││商銀│││皖」署押1枚││││(原│││││││復華│││││││銀行│││││││)│││││├──┼──┼───────────┼─────┼──────┼────┤│12│寶華│現金卡,附申請書及台新│92年6月│偽造之「倪玉│頁347│││商銀│銀行新光三越卡影本。││皖」署押2枚│││││││││├──┼──┼───────────┼─────┼──────┼────┤│13│新光│信用卡,附申請書。│94年4月│偽造之「倪玉│頁356│││商銀│││皖」署押2枚│││││││││├──┼──┴───────────┴─────┼──────┼────┤│總計││共32枚署押、│││││2枚印文││└──┴────────────────────┴──────┴────┘附表二:
被告乙○○以告訴人丙○○名義刷卡、貸款明細
壹、大眾商業銀行信用卡
一、93年1月8日申辦。┌──┬────┬───────────────┬────┬─────┐│編號│時間│地點│金額│備註(屏東│││││(新台幣│地檢97年度│││││)│偵字第647││││││號)│├──┼────┼───────────────┼────┼─────┤│一│93/01/13│項目:代償台新銀行000000000000│6萬元│頁18││││5204號信用卡卡債│││├──┼────┼───────────────┼────┼─────┤│二│93/08/30│三商行-左營分公司│249元│頁19│├──┼────┼───────────────┼────┼─────┤│三│93/10/24│全虹通信-高雄左營店│450元│頁20│├──┼────┼───────────────┼────┼─────┤│四│94/01/29│裕湘達百貨商行│1萬6千元│頁21│├──┼────┼───────────────┼────┼─────┤│五│94/02/14│裕湘達百貨商行│5,000元│頁21│├──┼────┼───────────────┼────┼─────┤│六│94/03/01│裕湘達百貨商行│3,000元│頁22│├──┼────┼───────────────┼────┼─────┤│七│94/03/05│裕湘達百貨商行│1,500元│頁22│├──┼────┼───────────────┼────┼─────┤│八│94/05/29│丹堤商行鼎山店(高雄市)│480元│頁23│├──┼────┼───────────────┼────┼─────┤│九│94/05/29│台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高雄│1,575元│頁23││││市)│││├──┼────┼───────────────┼────┼─────┤│十│94/08/29│裕湘達百貨商行│7,000元│頁24│├──┼────┼───────────────┼────┼─────┤│十一│94/09/02│三商行-左營分公司│493元│頁24│├──┼────┼───────────────┼────┼─────┤│十二│94/09/28│裕湘達百貨商行│6,000元│頁25│├──┼────┼───────────────┼────┼─────┤│十三│94/10/28│裕湘達百貨商行│5,000元│頁26│├──┼────┼───────────────┼────┼─────┤│十四│94/10/28│裕湘達百貨商行│4,000元│頁26│├──┼────┼───────────────┼────┼─────┤│十五│94/11/28│裕湘達百貨商行│5,000元│頁27│├──┴────┼───────────────┼────┴─────┤││總計│115,747元│└───────┴───────────────┴──────────┘貳之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現金卡
一、92年8月3日申辦。┌──┬────┬─────────────┬──────┬─────┐│編號│時間│項目│金額│備註(屏東│││││(新台幣)│地檢97偵字││││││第647號)│├──┼────┼─────────────┼──────┼─────┤│一│92/08/25│自動轉│10,100元│頁39│└──┴────┴─────────────┴──────┴─────┘參之一、中華商業銀行麥克現金卡
一、92年4月間申領。┌──┬────┬──────────────┬─────┬─────┐│編號│時間│項目│金額│備註(屏東│││││(新台幣)│地檢97年度││││││偵字第647││││││號)│├──┼────┼──────────────┼─────┼─────┤│一│92/05/05│貸款│20,000元│頁50│└──┴────┴──────────────┴─────┴─────┘參之二、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
一、92年5月26日申辦上開信用卡,另於92年6月11日申辦 東森得 易卡,93年10月28日申辦湯姆龍3Q卡並附丙○○林園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見同卷第52至59頁)┌──┬────┬──────────────┬─────┬─────┐│編號│時間│地點│金額│備註(屏東│││││(新台幣)│地檢97偵字││││││第647號)│├──┼────┼──────────────┼─────┼─────┤│一│92/07/04│ 宜兒 樂婦嬰用品(內惟店)│1,246元│頁60│├──┼────┼──────────────┼─────┼─────┤│二│92/07/06│ 屈臣氏 百佳 (股)-左營│356元│頁60│├──┼────┼──────────────┼─────┼─────┤│三│92/07/06│第一商業銀行│650元│頁60│├──┼────┼──────────────┼─────┼─────┤│四│92/07/06│第一商業銀行│2萬元│頁60│├──┼────┼──────────────┼─────┼─────┤│五│92/11/20│裕湘達百貨商行│7,100元│頁60│├──┼────┼──────────────┼─────┼─────┤│六│93/03/28│三商行-左營分公司│427元│頁60│├──┼────┼──────────────┼─────┼─────┤│七│93/07/13│裕湘達百貨商行│6,000元│頁60│├──┼────┼──────────────┼─────┼─────┤│八│93/09/22│裕湘達百貨商行│5,000元│頁60│├──┼────┼──────────────┼─────┼─────┤│九│93/09/22│裕湘達百貨商行│7,000元│頁60│├──┼────┼──────────────┼─────┼─────┤│十│93/12/26│裕湘達百貨商行│8,000元│頁60│├──┼────┼──────────────┼─────┼─────┤│十一│94/01/26│裕湘達百貨商行│3,500元│頁60│├──┼────┼──────────────┼─────┼─────┤│十二│94/03/04│東森購物百貨│2,980元│頁60│├──┼────┼──────────────┼─────┼─────┤│十三│94/03/04│東森購物百貨│2,980元│頁60│├──┼────┼──────────────┼─────┼─────┤│十四│94/03/05│裕湘達百貨商行│3,000元│頁60│├──┼────┼──────────────┼─────┼─────┤│十五│94/03/29│東森得易購│1,530元│頁60│├──┼────┼──────────────┼─────┼─────┤│十六│94/05/30│宜兒樂婦嬰用品(內惟店)│1,229元│頁60│├──┼────┼──────────────┼─────┼─────┤│十七│94/05/31│東森得易購│2,280元│頁60│├──┼────┼──────────────┼─────┼─────┤│十八│94/05/31│東森得易購│2,280元│頁60│├──┼────┼──────────────┼─────┼─────┤│十九│94/06/11│東森得易購│3,150元│頁60│├──┼────┼──────────────┼─────┼─────┤│二十│94/06/14│東森購物百貨│2,660元│頁60│├──┼────┼──────────────┼─────┼─────┤│二一│94/06/14│東森購物百貨│2,660元│頁60│├──┼────┼──────────────┼─────┼─────┤│二二│94/06/24│屈臣氏-左營分公司│329元│頁60│├──┼────┼──────────────┼─────┼─────┤│二三│94/07/20│東森得易購│1,683元│頁60│├──┼────┼──────────────┼─────┼─────┤│二四│94/08/05│東森購物百貨│1,590元│頁60│├──┼────┼──────────────┼─────┼─────┤│二五│94/08/25│宜兒樂婦嬰用品(內惟店)│1,340元│頁60│├──┼────┼──────────────┼─────┼─────┤│二六│94/09/02│東森得易購│1,411元│頁60│├──┼────┼──────────────┼─────┼─────┤│二七│94/09/25│屈臣氏-左營分公司│467元│頁60│├──┼────┼──────────────┼─────┼─────┤│二八│94/09/28│裕湘達百貨商行│7,000元│頁60│├──┼────┼──────────────┼─────┼─────┤│二九│94/10/28│裕湘達百貨商行│5,000元│頁60│├──┼────┼──────────────┼─────┼─────┤│三十│94/10/28│裕湘達百貨商行│3,000元│頁60│├──┼────┼──────────────┼─────┼─────┤│三一│94/11/27│得易購購物-十二期│106元│頁60││││(設定每月27日自動扣款)│││├──┼────┼──────────────┼─────┼─────┤│三二│94/12/02│裕湘達百貨商行│3,900元│頁60│├──┼────┼──────────────┼─────┼─────┤│三三│94/12/22│東森電視│1,249元│頁60│├──┼────┼──────────────┼─────┼─────┤│三四│94/12/27│得易購購物-十二期│106元│頁60││││(自動扣款)│││├──┼────┼──────────────┼─────┼─────┤│三五│95/01/20│全國加油站-北高站(高雄市)│500元│頁60│├──┼────┼──────────────┼─────┼─────┤│三六│95/01/27│得易購購物-十二期│106元│頁60││││(自動扣款)│││├──┼────┼──────────────┼─────┼─────┤│三七│95/02/16│裕湘達百貨商行│3,000元│頁60│├──┼────┼──────────────┼─────┼─────┤│三八│95/02/27│得易購購物-十二期│106元│頁60││││(自動扣款)│││├──┼────┼──────────────┼─────┼─────┤│三九│95/03/27│得易購購物-十二期│106元│頁60││││(自動扣款)│││├──┼────┼──────────────┼─────┼─────┤│四十│95/04/27│得易購購物-十二期│106元│頁60││││(自動扣款)│││├──┼────┼──────────────┼─────┼─────┤│四一│95/05/27│得易購購物-十二期│106元│頁60││││(自動扣款)│││├──┼────┼──────────────┼─────┼─────┤│四二│95/06/27│得易購購物-十二期│106元│頁60││││(自動扣款)│││├──┼────┼──────────────┼─────┼─────┤│四三│95/07/27│得易購購物-十二期│106元│頁60││││(自動扣款預繳第九期)│││├──┼────┼──────────────┼─────┼─────┤│四四│95/07/27│得易購購物-十二期│106元│頁60││││(自動扣款預繳第十期)│││├──┼────┼──────────────┼─────┼─────┤│四五│95/07/27│得易購購物-十二期│106元│頁60││││(自動扣款預繳第十一期)│││├──┼────┼──────────────┼─────┼─────┤│四六│95/07/27│得易購購物-十二期│114元│頁60││││(自動扣款預繳第十二期)│││├──┼────┴──────────────┴─────┼─────┤│合計│115,777元││└──┴─────────────────────────┴─────┘
肆、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
一、91年10月間申辦。
二、卡號:~3708號、~1306號。┌──┬────┬──────────────┬─────┬─────┐│編號│時間│地點│金額│備註(屏東│││││(新台幣)│地檢97年度││││││偵字第647││││││號)│├──┼────┼──────────────┼─────┼─────┤│一│92/02/1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萬元│頁64│├──┼────┼──────────────┼─────┼─────┤│二│92/02/17│預借現金手續費(預借1萬元)│450元│頁64│├──┼────┼──────────────┼─────┼─────┤│三│92/02/17│裕湘達百貨商行│25,000元│頁64│├──┼────┼──────────────┼─────┼─────┤│四│92/03/30│裕湘達百貨商行│8,500元│頁64│├──┼────┼──────────────┼─────┼─────┤│五│92/04/20│裕湘達百貨商行│7,000元│頁64│├──┼────┼──────────────┼─────┼─────┤│六│92/05/24│大冠興大賣場│765元│頁64│├──┼────┼──────────────┼─────┼─────┤│七│92/07/22│宜兒樂婦嬰用品(內惟店)│1,206元│頁64│├──┼────┼──────────────┼─────┼─────┤│八│92/09/06│裕湘達百貨商行│4,600元│頁64│├──┼────┼──────────────┼─────┼─────┤│九│92/10/02│台灣埃索環球石油股份有限公司│626元│頁64│├──┼────┼──────────────┼─────┼─────┤│十│92/11/14│三商行-左營分公司│1,792元│頁64│├──┼────┼──────────────┼─────┼─────┤│十一│92/11/25│三商行-左營分公司│706元│頁64│├──┼────┼──────────────┼─────┼─────┤│十二│93/01/05│裕湘達百貨商行│4,900元│頁64│├──┼────┼──────────────┼─────┼─────┤│十三│93/02/29│裕湘達百貨商行│5,500元│頁64│├──┼────┼──────────────┼─────┼─────┤│││以下為卡號~1306號之明細│││├──┼────┼──────────────┼─────┼─────┤│十四│93/06/27│裕湘達百貨商行│1萬元│頁64│├──┼────┼──────────────┼─────┼─────┤│十五│93/10/26│裕湘達百貨商行│12,000元│頁64│├──┼────┼──────────────┼─────┼─────┤│十六│93/10/26│裕湘達百貨商行│1萬元│頁64│├──┼────┼──────────────┼─────┼─────┤│十七│93/12/26│裕湘達百貨商行│1萬元│頁64│├──┼────┼──────────────┼─────┼─────┤│十八│94/01/01│宜兒樂婦嬰用品(內惟店)│1,187元│頁64│├──┼────┼──────────────┼─────┼─────┤│十九│94/01/26│裕湘達百貨商行│5,000元│頁64│├──┼────┼──────────────┼─────┼─────┤│二十│94/03/25│三商行-左營分公司│450元│頁64│├──┼────┼──────────────┼─────┼─────┤│二一│94/06/25│裕湘達百貨商行│6,500元│頁64│├──┼────┼──────────────┼─────┼─────┤│二二│94/09/20│裕湘達百貨商行│7,000元│頁64│├──┼────┼──────────────┼─────┼─────┤│二三│94/12/02│裕湘達百貨商行│3,500元│頁64│├──┼────┼──────────────┼─────┼─────┤│二四│95/02/03│中國石油甲仙站(高雄縣)│500元│頁64│├──┼────┼──────────────┼─────┼─────┤│二五│95/02/16│裕湘達百貨商行│2,500元│頁64│├──┼────┼──────────────┼─────┼─────┤│二六│94/03/04│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800元│頁64││││公司│││├──┴────┼──────────────┼─────┴─────┤││總計│140,482元│└───────┴──────────────┴───────────┘伍之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貸款
一、93年5月間申辦信用貸款,附丙○○林園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存摺。台新銀行於93年5月20日匯292,260元入丙○○該帳戶,由被告提領一空(見同卷第66至70頁、本院卷二第37頁)。
伍之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
一、91年7月間申辦上開信用卡,另於93年5月間申辦金卡。┌──┬────┬─────────────┬─────┬──────┐│編號│時間│地點│金額│備註(高雄地││││││檢97他字第││││││192號)│├──┴────┴─────────────┴─────┴──────┤│以下為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消費明細│├──┬────┬─────────────┬─────┬──────┤│一│91/10/07│第一商業銀行預借現金│1萬元│頁18│├──┼────┼─────────────┼─────┼──────┤│二│91/10/07│第一商業銀行預借現金│2萬元│頁18│├──┼────┼─────────────┼─────┼──────┤│三│91/12/02│裕湘達百貨商行│1萬元│頁18│├──┼────┼─────────────┼─────┼──────┤│四│92/01/14│裕湘達百貨商行│6,900元│頁18│├──┼────┼─────────────┼─────┼──────┤│五│92/02/08│裕湘達百貨商行│5,000元│頁18│├──┼────┼─────────────┼─────┼──────┤│六│92/03/10│裕湘達百貨商行│4,800元│頁18│├──┼────┼─────────────┼─────┼──────┤│七│92/04/05│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480元│頁18││││南西門分公司│││├──┼────┼─────────────┼─────┼──────┤│八│92/04/05│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1,760元│頁18││││南西門分公司│││├──┼────┼─────────────┼─────┼──────┤│九│92/04/30│第一商業銀行預借現金│2萬元│頁18│├──┼────┼─────────────┼─────┼──────┤│十│92/05/05│萬通商業銀行預借現金│1萬元│頁18│├──┼────┼─────────────┼─────┼──────┤│十一│92/05/11│萬通商業銀行預借現金│2萬元│頁18│├──┼────┼─────────────┼─────┼──────┤│十二│92/05/27│福座往生禮儀服務股份有限公│16,500元│頁18││││司│││├──┼────┼─────────────┼─────┼──────┤│十三│92/06/04│第一商業銀行預借現金│6,000元│頁18│├──┼────┼─────────────┼─────┼──────┤│十四│92/06/04│第一商業銀行預借現金│5,000元│頁18│├──┼────┼─────────────┼─────┼──────┤│十五│92/08/04│大冠興大賣場│872元│頁18│├──┼────┼─────────────┼─────┼──────┤│十六│92/08/05│三商行-左營分公司│959元│頁18│├──┼────┼─────────────┼─────┼──────┤│十七│92/10/04│娃娃兵婦幼廣場-自由店│1,260元│頁18│├──┼────┼─────────────┼─────┼──────┤│十八│92/11/15│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834元│頁18│├──┼────┼─────────────┼─────┼──────┤│十九│92/11/17│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1萬元│頁18│├──┼────┼─────────────┼─────┼──────┤│二十│92/12/09│松詠有限公司松詠加油站(高│700元│頁18││││雄市)│││├──┼────┼─────────────┼─────┼──────┤│二一│93/01/13│裕湘達百貨商行│1萬元│頁18│├──┼────┼─────────────┼─────┼──────┤│二二│93/02/10│富邦商業銀行預借現金│2萬元│頁18│├──┼────┼─────────────┼─────┼──────┤│二三│93/03/27│裕湘達百貨商行│25,000元│頁18│├──┼────┼─────────────┼─────┼──────┤│二四│93/04/03│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140元│頁18││││南西門分公司│││├──┼────┼─────────────┼─────┼──────┤│二五│93/04/03│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1,201元│頁18││││南西門分公司│││├──┼────┼─────────────┼─────┼──────┤│二六│93/05/2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國信託永│2萬元│頁18││││吉分行預借現金│││├──┴────┴─────────────┴─────┴──────┤│以下為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消費明細│├──┬────┬─────────────┬─────┬──────┤│二七│93/07/04│裕湘達百貨商行│15,000元│頁19│├──┼────┼─────────────┼─────┼──────┤│二八│93/09/05│宜兒樂婦嬰用品(內惟店)│453元│頁19│├──┼────┼─────────────┼─────┼──────┤│二九│93/09/12│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高│1,500元│頁19││││雄分公司│││├──┼────┼─────────────┼─────┼──────┤│三十│93/10/04│裕湘達百貨商行│2萬元│頁19│├──┼────┼─────────────┼─────┼──────┤│三一│93/12/05│裕湘達百貨商行│18,000元│頁19│├──┼────┼─────────────┼─────┼──────┤│三二│94/10/08│裕湘達百貨商行│7,000元│頁19│├──┴────┴─────────────┴─────┴──────┤│以下為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消費明細│├──┬────┬─────────────┬─────┬──────┤│三三│3/11/02│裕湘達百貨商行│2萬元│頁20│├──┼────┼─────────────┼─────┼──────┤│三四│94/03/05│裕湘達百貨商行│18,000元│頁20│├──┼────┼─────────────┼─────┼──────┤│三五│94/04/07│裕湘達百貨商行│7,500元│頁20│├──┼────┼─────────────┼─────┼──────┤│三六│94/06/02│裕湘達百貨商行│1萬元│頁20│├──┼────┼─────────────┼─────┼──────┤│三七│94/12/02│裕湘達百貨商行│8,000元│頁20│├──┼────┼─────────────┼─────┼──────┤│三八│95/02/16│裕湘達百貨商行│4,000元│頁20│├──┴────┴─────────────┴─────┴──────┤│以下為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消費明細│├──┬────┬─────────────┬─────┬──────┤│三九│94/02/15│裕湘達百貨商行│7,000元│頁21│├──┼────┼─────────────┼─────┼──────┤│四十│94/04/07│裕湘達百貨商行│7,500元│頁21│├──┼────┼─────────────┼─────┼──────┤│四一│94/07/05│裕湘達百貨商行│1萬元│頁21│├──┼────┼─────────────┼─────┼──────┤│四二│94/11/07│裕湘達百貨商行│6,000元│頁21│├──┼────┼─────────────┼─────┼──────┤│四三│95/01/03│裕湘達百貨商行│3,000元│頁21│├──┼────┼─────────────┼─────┼──────┤│四四│95/03/24│左營資訊有限公司│1,900元│頁21│├──┼────┴─────────────┴─────┼──────┤│合計│392,259元││└──┴────────────────────────┴──────┘伍之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Yoube預備金(現金卡)
一、92年12月26日申辦。┌──┬────┬─────────────┬─────┬──────┐│編號│時間│地點│金額│備註(高雄地│││││(新台幣)│檢97年度他字││││││第192號)│├──┼────┼─────────────┼─────┼──────┤│一│92/12/30│高雄三信│2萬元│頁8│├──┼────┼─────────────┼─────┼──────┤│二│93/01/17│高雄三信│2萬元│頁8│├──┼────┼─────────────┼─────┼──────┤│三│93/02/05│中國信託│9,000元│頁8│├──┼────┼─────────────┼─────┼──────┤│四│93/06/25│高雄三信│2萬元│頁8│├──┼────┼─────────────┼─────┼──────┤│五│93/08/05│中國信託│2萬元│頁8│├──┼────┼─────────────┼─────┼──────┤│六│94/02/05│台新銀行五福分行│4,000元│頁8│├──┼────┼─────────────┼─────┼──────┤│七│94/04/28│高雄二信│10萬元│頁8│├──┼────┼─────────────┼─────┼──────┤│八│94/05/31│高雄三信│2萬元│頁8│├──┼────┼─────────────┼─────┼──────┤│九│94/05/31│高雄三信│2萬元│頁8│├──┼────┼─────────────┼─────┼──────┤│十│94/05/31│高雄三信│2萬元│頁8│├──┼────┼─────────────┼─────┼──────┤│十一│94/05/31│高雄三信│2萬元│頁8│├──┼────┼─────────────┼─────┼──────┤│十二│94/06/30│高雄二信│2萬元│頁8│├──┼────┼─────────────┼─────┼──────┤│十三│94/07/06│台新銀行五福分行│3萬元│頁8│├──┼────┼─────────────┼─────┼──────┤│十四│94/07/06│台新銀行五福分行│2萬元│頁8│├──┼────┼─────────────┼─────┼──────┤│十五│94/08/15│高雄二信│2萬元│頁8│├──┼────┼─────────────┼─────┼──────┤│十六│94/08/30│高雄二信│2萬元│頁8│├──┼────┼─────────────┼─────┼──────┤│十七│94/09/10│高雄二信│25,000元│頁8│├──┼────┼─────────────┼─────┼──────┤│十八│94/09/10│高雄二信│2萬元│頁8│├──┼────┼─────────────┼─────┼──────┤│十九│94/09/28│高雄二信│2萬元│頁8│├──┼────┼─────────────┼─────┼──────┤│二十│94/09/30│台新銀行五福分行│28,000元│頁8│├──┼────┴─────────────┴─────┼──────┤│合計│476,000元││└──┴────────────────────────┴──────┘
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
一、92年3月14日申辦。
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編號│時間│地點│金額│備註(屏東地│││││(新台幣)│檢97偵字第││││││647號)│├──┼────┼─────────────┼─────┼──────┤│一│92/03/27│項目:餘額代償台新銀行│5萬元│頁81│├──┼────┼─────────────┼─────┼──────┤│二│92/04/28│魔力代償無限(無限償手續費│100元│頁81││││)分2期│││├──┼────┼─────────────┼─────┼──────┤│三│92/04/28│魔力代償無限(無限償手續費│100元│頁81││││)分2期│││├──┼────┼─────────────┼─────┼──────┤│四│92/05/10│娃娃兵百貨行│400元│頁81│├──┼────┼─────────────┼─────┼──────┤│五│92/08/17│家福(股)公司-高雄鼎山分│871元│頁81││││公司│││├──┼────┼─────────────┼─────┼──────┤│六│92/10/19│宜兒樂婦嬰用品(內惟店)│1,350元│頁81│├──┼────┼─────────────┼─────┼──────┤│七│92/12/17│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200元│頁81│├──┼────┼─────────────┼─────┼──────┤│八│93/03/15│裕湘達百貨行│4,600元│頁81│├──┼────┼─────────────┼─────┼──────┤│九│93/03/20│宜兒樂婦嬰用品(內惟店)│1,474元│頁81│├──┼────┼─────────────┼─────┼──────┤│十│93/04/08│裕湘達百貨行│3,500元│頁81│├──┼────┼─────────────┼─────┼──────┤│十一│93/04/16│三商行-左營分公司│284元│頁81│├──┼────┼─────────────┼─────┼──────┤│十二│93/05/16│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1,781元│頁81││││南西門│││├──┼────┼─────────────┼─────┼──────┤│十三│93/08/29│裕湘達百貨行│2,900元│頁82│├──┼────┼─────────────┼─────┼──────┤│十四│93/09/19│家樂福-愛河店│1,290元│頁82│├──┼────┼─────────────┼─────┼──────┤│十五│94/03/26│全家福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左│472元│頁82││││營分公司│││├──┼────┼─────────────┼─────┼──────┤│十六│94/07/16│裕湘達百貨商行│4,500元│頁82│├──┼────┼─────────────┼─────┼──────┤│十七│94/08/19│好樂迪-豐原店(台中縣)│2,097元│頁82│├──┼────┼─────────────┼─────┼──────┤│十八│94/08/22│大冠興大賣場│769元│頁82│├──┼────┼─────────────┼─────┼──────┤│十九│94/09/25│裕湘達百貨商行│5,600元│頁82│├──┼────┼─────────────┼─────┼──────┤│二十│94/11/18│裕湘達百貨商行│3,500元│頁82│├──┼────┼─────────────┼─────┼──────┤│二一│94/12/14│裕湘達百貨商行│3,000元│頁82│├──┼────┼─────────────┼─────┼──────┤│二二│95/01/08│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915元│頁82│├──┴────┼─────────────┼─────┴──────┤││總計│90,703元│└───────┴─────────────┴────────────┘柒之一、美商花旗銀行信用卡
一、92年3月17日申辦(見同卷第130頁)。
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編號│時間│地點│金額│備註(屏東地│││││(新台幣)│檢97年度偵字││││││第647號)│├──┼────┼─────────────┼─────┼──────┤│一│92/03/26│項目:新卡餘額代償│48,000元│頁148│├──┼────┼─────────────┼─────┼──────┤│二│92/06/02│裕湘達百貨商行│9,200元│頁145│├──┼────┼─────────────┼─────┼──────┤│三│92/06/08│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990元│頁145│├──┼────┼─────────────┼─────┼──────┤│四│92/07/27│宜兒樂婦嬰用品(內惟店)│2,030元│頁144│├──┼────┼─────────────┼─────┼──────┤│五│92/08/15│大冠興大賣場│1,008元│頁143│├──┼────┼─────────────┼─────┼──────┤│六│92/12/15│宜兒樂婦嬰用品(內惟店)│1,828元│頁139│├──┼────┼─────────────┼─────┼──────┤│七│92/12/17│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390元│頁139│├──┼────┼─────────────┼─────┼──────┤│八│93/01/21│克來爾運動流行館(高雄市)│1,850元│頁137│├──┼────┼─────────────┼─────┼──────┤│九│93/04/14│三商行-左營分公司│600元│頁134│├──┼────┼─────────────┼─────┼──────┤│十│93/08/13│宜兒樂婦嬰用品(內惟店)│2,205元│頁164│├──┼────┼─────────────┼─────┼──────┤│十一│93/09/19│家樂福-愛河店│195元│頁163│├──┼────┼─────────────┼─────┼──────┤│十二│93/10/19│裕湘達百貨行│22,000元│頁162│├──┼────┼─────────────┼─────┼──────┤│十三│93/10/22│宜兒樂婦嬰用品(內惟店)│919元│頁162│├──┼────┼─────────────┼─────┼──────┤│十四│93/10/24│全虹企業股份有-分期本金第│1,023元│頁162││││1期/共6期│││├──┼────┼─────────────┼─────┼──────┤│十五│93/10/24│全虹企業股份有-分期本金第│1,023元│頁161││││2期/共6期│││├──┼────┼─────────────┼─────┼──────┤│十六│93/10/24│全虹企業股份有-分期本金第│1,023元│頁158││││3期/共6期│││├──┼────┼─────────────┼─────┼──────┤│十七│93/10/24│全虹企業股份有-分期本金第│1,023元│頁157││││4期/共6期│││├──┼────┼─────────────┼─────┼──────┤│十八│93/10/24│全虹企業股份有-分期本金第│1,023元│頁156││││5期/共6期│││├──┼────┼─────────────┼─────┼──────┤│十九│93/10/24│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23元│頁160│├──┼────┼─────────────┼─────┼──────┤│二十│93/11/21│三商行-左營分公司│900元│頁161│├──┼────┼─────────────┼─────┼──────┤│二一│94/02/14│裕湘達百貨商行│15,000元│頁156│├──┼────┼─────────────┼─────┼──────┤│二二│94/03/13│新光三越股份有限公司│475元│頁160│├──┼────┼─────────────┼─────┼──────┤│二三│94/03/13│新光三越股份有限公司│2,000元│頁160│├──┼────┼─────────────┼─────┼──────┤│二四│94/04/13│裕湘達百貨商行│15,000元│頁155│├──┼────┼─────────────┼─────┼──────┤│二五│94/07/13│裕湘達百貨商行│6,500元│頁152│├──┼────┼─────────────┼─────┼──────┤│二六│94/07/16│裕湘達百貨商行│6,000元│頁152│├──┼────┼─────────────┼─────┼──────┤│二七│94/08/14│裕湘達百貨商行│7,000元│頁159│├──┼────┼─────────────┼─────┼──────┤│二八│94/12/23│裕湘達百貨商行│4,800元│頁167│├──┼────┼─────────────┼─────┼──────┤│二九│95/01/27│HANGTEN-左營│414元│頁169│├──┼────┼─────────────┼─────┼──────┤│三十│95/02/21│裕湘達百貨商行│4,000元│頁171│├──┼────┼─────────────┼─────┼──────┤│三一│95/03/17│裕湘達百貨商行│2,500元│頁173│├──┴────┼─────────────┼─────┴──────┤││總計│161,942元│└───────┴─────────────┴────────────┘柒之二、美商花旗銀行現金卡
一、94年1月間申辦(見同卷第177頁)。
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編號│時間│地點│金額│備註(屏東地││││││檢97年度偵字││││││第647號)│├──┼────┼─────────────┼─────┼──────┤│一│94/01/06│項目:電話語音轉帳支出│5萬元│頁182│├──┼────┼─────────────┼─────┼──────┤│二│94/05/2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北)│2萬元│頁189│├──┼────┼─────────────┼─────┼──────┤│三│94/09/0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北)│1萬元│頁183│├──┼────┼─────────────┼─────┼──────┤│四│95/03/2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北)│5,000元│頁193│├──┴────┼─────────────┼─────┴──────┤││總計│85,000元│└───────┴─────────────┴────────────┘
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
一、93年5月間申辦(見同卷第196頁)。┌──┬────┬─────────────┬─────┬──────┐│編號│時間│地點│金額│備註(屏東地│││││(新台幣)│檢97年度偵字││││││第647號)│├──┼────┼─────────────┼─────┼──────┤│一│93/05/31│項目:代償餘額-富邦商銀│1萬元│頁199│├──┼────┼─────────────┼─────┼──────┤│二│93/05/31│項目:代償餘額-台新銀行│8萬元│頁199│├──┼────┼─────────────┼─────┼──────┤│三│93/09/02│裕湘達百貨商行│1萬元│頁205│├──┼────┼─────────────┼─────┼──────┤│四│93/11/23│裕湘達百貨商行│8,000元│頁211│├──┼────┼─────────────┼─────┼──────┤│五│94/03/18│裕湘達百貨商行│7,500元│頁219│├──┼────┼─────────────┼─────┼──────┤│六│94/07/18│裕湘達百貨商行│1萬元│頁227│├──┼────┼─────────────┼─────┼──────┤│七│94/12/19│裕湘達百貨商行│9,000元│頁237│├──┼────┼─────────────┼─────┼──────┤│八│95/03/17│裕湘達百貨商行│7,500元│頁245│├──┴────┼─────────────┼─────┴──────┤││總計│142,000元│└───────┴─────────────┴────────────┘玖之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
一、94年3月9日申辦。
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編號│時間│地點│金額│備註(屏東地│││││(新台幣)│檢97年度偵字││││││第647號)│├──┼────┼─────────────┼─────┼──────┤│一│94/09/23│富邦momo01/06│415元│頁282│├──┼────┼─────────────┼─────┼──────┤│二│94/09/25│裕湘達百貨商行│25,000元│頁282│├──┼────┼─────────────┼─────┼──────┤│三│94/10/24│富邦momo02/06│415元│頁282│├──┼────┼─────────────┼─────┼──────┤│四│94/11/23│富邦momo03/06│415元│頁282│├──┼────┼─────────────┼─────┼──────┤│五│94/12/21│裕湘達百貨商行│12,000元│頁282│├──┼────┼─────────────┼─────┼──────┤│六│94/12/23│富邦momo04/06│415元│頁282│├──┼────┼─────────────┼─────┼──────┤│七│95/01/11│紅陽金流-創品社國際事│8,500元│頁282│├──┼────┼─────────────┼─────┼──────┤│八│95/01/23│富邦momo05/06│415元│頁282│├──┼────┼─────────────┼─────┼──────┤│九│95/02/23│富邦momo06/06│415元│頁282│├──┼────┼─────────────┼─────┼──────┤│十│95/03/24│左營資訊有限公司│3,500元│頁282│├──┴────┼─────────────┼─────┴──────┤││總計│51,490元│└───────┴─────────────┴────────────┘玖之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現金卡
一、92年4月21日申辦。┌──┬────┬─────────────┬─────┬──────┐│編號│時間│地點│金額│備註(屏東地│││││(新台幣)│檢97年度偵字││││││第647號)│├──┼────┼─────────────┼─────┼──────┤│一│92/05/27│跨行提款│20,007元│頁283│├──┼────┼─────────────┼─────┼──────┤│二│92/05/27│跨行提款│5,007元│頁283│├──┼────┼─────────────┼─────┼──────┤│三│92/07/07│跨行提款│4,007元│頁283│├──┼────┼─────────────┼─────┼──────┤│四│93/01/12│跨行提款│20,007元│頁283│├──┼────┼─────────────┼─────┼──────┤│五│93/11/01│卡片轉出│3,017元│頁283│├──┼────┼─────────────┼─────┼──────┤│六│93/11/09│卡片轉出│20,017元│頁283│├──┼────┼─────────────┼─────┼──────┤│七│93/11/29│跨行提款│20,006元│頁284│├──┼────┼─────────────┼─────┼──────┤│八│94/01/03│跨行提款│20,006元│頁284│├──┼────┼─────────────┼─────┼──────┤│九│94/01/28│卡片轉出│8,697元│頁284│├──┼────┼─────────────┼─────┼──────┤│十│94/01/31│卡片轉出│2,717元│頁284│├──┼────┼─────────────┼─────┼──────┤│十一│94/01/31│卡片轉出│1,667元│頁284│├──┼────┼─────────────┼─────┼──────┤│十二│94/01/31│卡片轉出│9,517元│頁284│├──┼────┼─────────────┼─────┼──────┤│十三│94/01/31│卡片轉出│1,017元│頁284│├──┼────┼─────────────┼─────┼──────┤│十四│94/03/15│卡片轉出│80,017元│頁284│├──┼────┼─────────────┼─────┼──────┤│十五│94/04/04│跨行提款│10,006元│頁284│├──┼────┼─────────────┼─────┼──────┤│十六│94/04/06│卡片轉出│30,017元│頁284│├──┼────┼─────────────┼─────┼──────┤│十七│94/06/06│跨行提款│20,006元│頁284│├──┼────┼─────────────┼─────┼──────┤│十八│94/07/04│跨行提款│20,006元│頁284│├──┼────┼─────────────┼─────┼──────┤│十九│94/09/01│跨行提款│10,006元│頁285│├──┼────┼─────────────┼─────┼──────┤│二十│94/09/23│跨行提款│10,006元│頁285│├──┼────┼─────────────┼─────┼──────┤│二一│94/10/17│跨行提款│6,006元│頁285│├──┼────┼─────────────┼─────┼──────┤│二二│95/03/16│跨行提款│11,006元│頁285│├──┴────┼─────────────┼─────┴──────┤││總計│332,765元│└───────┴─────────────┴────────────┘
拾、第一商業銀行信用卡
一、92年4月14日申辦(見同卷第287頁)。
二、卡號:0000000000號┌──┬────┬─────────────┬─────┬──────┐│編號│時間│地點│金額│備註(屏東地│││││(新台幣)│檢97年度偵字││││││第647號)│├──┼────┼─────────────┼─────┼──────┤│一│92/06/03│宜兒樂婦嬰用品(內惟店)│1,017元│頁288│├──┼────┼─────────────┼─────┼──────┤│二│92/06/03│萬通商業銀行│15,000元│頁288│├──┼────┼─────────────┼─────┼──────┤│三│92/06/05│左營分行ATM│1萬元│頁289│├──┼────┼─────────────┼─────┼──────┤│四│92/06/11│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980元│頁289│├──┼────┼─────────────┼─────┼──────┤│五│92/06/11│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200元│頁289│├──┼────┼─────────────┼─────┼──────┤│六│92/07/18│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680元│頁290│├──┼────┼─────────────┼─────┼──────┤│七│92/07/30│三商行-左營分公司│521元│頁290│├──┼────┼─────────────┼─────┼──────┤│八│92/08/11│三商行-左營分公司│3,856元│頁291│├──┼────┼─────────────┼─────┼──────┤│九│92/09/15│裕湘達百貨商行│6,800元│頁292│├──┼────┼─────────────┼─────┼──────┤│十│92/09/15│裕湘達百貨商行│3,100元│頁292│├──┼────┼─────────────┼─────┼──────┤│十一│92/11/11│宜兒樂婦嬰用品(內惟店)│1,387元│頁294│├──┼────┼─────────────┼─────┼──────┤│十二│92/12/09│三商行-左營分公司│351元│頁295│├──┼────┼─────────────┼─────┼──────┤│十三│93/01/12│宜兒樂婦嬰用品(內惟店)│1,937元│頁296│├──┼────┼─────────────┼─────┼──────┤│十四│93/04/07│屈臣氏-左營分公司│682元│頁299│├──┼────┼─────────────┼─────┼──────┤│十五│93/09/30│裕湘達百貨商行│6,500元│頁304│├──┼────┼─────────────┼─────┼──────┤│十六│93/10/05│大樂股份有限公司│699元│頁305│├──┼────┼─────────────┼─────┼──────┤│十七│93/11/09│宜兒樂婦嬰用品(內惟店)│660元│頁306│├──┼────┼─────────────┼─────┼──────┤│十八│93/12/07│裕湘達百貨商行│9,000元│頁307│├──┼────┼─────────────┼─────┼──────┤│十九│94/02/16│西歐華夏加油站-士林紡(高│740元│頁309││││雄市)│││├──┼────┼─────────────┼─────┼──────┤│二十│94/02/22│裕湘達百貨商行│11,000元│頁309│├──┼────┼─────────────┼─────┼──────┤│二一│94/03/07│裕湘達百貨商行│5,000元│頁310│├──┼────┼─────────────┼─────┼──────┤│二二│94/04/11│全國加油站-林園站│700元│頁311│├──┼────┼─────────────┼─────┼──────┤│二三│94/05/10│屈臣氏-林園分公司│548元│頁312│├──┼────┼─────────────┼─────┼──────┤│二四│94/05/10│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700元│頁312│├──┼────┼─────────────┼─────┼──────┤│二五│94/06/07│裕湘達百貨商行│1萬元│頁313│├──┼────┼─────────────┼─────┼──────┤│二六│94/07/06│裕湘達百貨商行│7,000元│頁314│├──┼────┼─────────────┼─────┼──────┤│二七│94/08/11│裕湘達百貨商行│5,000元│頁315│├──┼────┼─────────────┼─────┼──────┤│二八│94/08/16│裕湘達百貨商行│4,500元│頁315│├──┼────┼─────────────┼─────┼──────┤│二九│94/10/11│裕湘達百貨商行│5,500元│頁317│├──┼────┼─────────────┼─────┼──────┤│三十│94/10/25│屈臣氏-左營分公司│602元│頁317│├──┼────┼─────────────┼─────┼──────┤│三一│94/11/08│裕湘達百貨商行│7,500元│頁318│├──┼────┼─────────────┼─────┼──────┤│三二│94/12/06│屈臣氏-左營分公司│393元│頁319│├──┼────┼─────────────┼─────┼──────┤│三三│94/12/06│宜兒樂婦嬰用品(內惟店)│1,109元│頁319│├──┼────┼─────────────┼─────┼──────┤│三四│95/02/14│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385元│頁322│├──┴────┼─────────────┼─────┴──────┤││總計│125,047元│└───────┴─────────────┴────────────┘
拾壹、元大商業銀行(原復華銀行)信用卡
一、92年8月4日申辦。┌──┬────┬─────────────┬─────┬──────┐│編號│時間│地點│金額│備註(屏東地│││││(新台幣)│檢97年度偵字││││││第647號)│├──┼────┼─────────────┼─────┼──────┤│一│93/03/09│亞洲多寶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19,120元│頁341││││司-郵購│││├──┼────┼─────────────┼─────┼──────┤│二│93/07/04│裕湘達百貨商行│1萬元│頁341│├──┼────┼─────────────┼─────┼──────┤│三│94/04/07│裕湘達百貨商行│2,600元│頁341│├──┼────┼─────────────┼─────┼──────┤│四│94/04/07│裕湘達百貨商行│2,500元│頁341│├──┼────┼─────────────┼─────┼──────┤│五│94/06/02│裕湘達百貨商行│8,000元│頁341│├──┼────┼─────────────┼─────┼──────┤│六│94/07/05│裕湘達百貨商行│5,500元│頁341│├──┼────┼─────────────┼─────┼──────┤│七│94/09/04│丹堤商行愛河店│1,080元│頁341│├──┼────┼─────────────┼─────┼──────┤│八│94/10/02│宜兒樂婦嬰用品(內惟店)│1,778元│頁341│├──┼────┼─────────────┼─────┼──────┤│九│94/11/07│裕湘達百貨商行│4,500元│頁341│├──┼────┼─────────────┼─────┼──────┤│十│94/11/06│宜兒樂婦嬰用品(內惟店)│1,060元│頁341│├──┼────┼─────────────┼─────┼──────┤│十一│94/12/02│裕湘達百貨商行│13,000元│頁341│├──┼────┼─────────────┼─────┼──────┤│十二│95/01/30│三商行-左營分公司│3,530元│頁341│├──┼────┼─────────────┼─────┼──────┤│十三│95/01/03│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972元│頁341│├──┼────┼─────────────┼─────┼──────┤│十四│95/03/24│左營資訊有限公司│3,000元│頁341│├──┴────┼─────────────┼─────┴──────┤││總計│76,640元│└───────┴─────────────┴────────────┘
拾貳、寶華商業銀行現金卡
一、92年6月11日申辦。┌──┬────┬─────────────┬─────┬──────┐│編號│時間│項目│金額│備註(屏東地│││││(新台幣)│檢97年度偵字││││││第647號)│├──┼────┼─────────────┼─────┼──────┤│一│92/06/12│代償│3萬元│頁350│├──┼────┼─────────────┼─────┼──────┤│二│92/11/05│跨行提│20,107元│頁350│├──┼────┼─────────────┼─────┼──────┤│三│92/11/15│跨行提│9,107元│頁350│├──┼────┼─────────────┼─────┼──────┤│四│93/01/06│跨行提│19,106元│頁350│├──┼────┼─────────────┼─────┼──────┤│五│93/02/10│跨行提│20,106元│頁350│├──┼────┼─────────────┼─────┼──────┤│六│93/03/01│跨行提│20,106元│頁350│├──┼────┼─────────────┼─────┼──────┤│七│93/03/01│跨行提│12,106元│頁350│├──┼────┼─────────────┼─────┼──────┤│八│93/05/18│跨行提│5,106元│頁351│├──┼────┼─────────────┼─────┼──────┤│九│93/07/20│跨行提│20,106元│頁351│├──┼────┼─────────────┼─────┼──────┤│十│93/07/20│跨行提│9,106元│頁351│├──┼────┼─────────────┼─────┼──────┤│十一│93/08/13│跨行提│20,106元│頁351│├──┼────┼─────────────┼─────┼──────┤│十二│93/09/30│跨行提│20,106元│頁351│├──┼────┼─────────────┼─────┼──────┤│十三│93/10/05│跨行提│20,106元│頁351│├──┼────┼─────────────┼─────┼──────┤│十四│93/11/22│跨行提│15,106元│頁351│├──┼────┼─────────────┼─────┼──────┤│十五│94/01/31│跨行轉│1,617元│頁352│├──┼────┼─────────────┼─────┼──────┤│十六│94/01/31│跨行轉│1,217元│頁352│├──┼────┼─────────────┼─────┼──────┤│十七│94/02/01│跨行轉│2,817元│頁352│├──┼────┼─────────────┼─────┼──────┤│十八│94/02/01│跨行轉│2,267元│頁352│├──┼────┼─────────────┼─────┼──────┤│十九│94/02/01│跨行轉│5,117元│頁352│├──┼────┼─────────────┼─────┼──────┤│二十│94/02/01│跨行轉│3,617元│頁352│├──┼────┼─────────────┼─────┼──────┤│二一│94/03/01│跨行提│20,106元│頁352│├──┼────┼─────────────┼─────┼──────┤│二二│94/04/04│跨行提│4,016元│頁352│├──┼────┼─────────────┼─────┼──────┤│二三│94/07/15│跨行提│8,106元│頁353│├──┼────┼─────────────┼─────┼──────┤│二四│94/08/26│跨行提│9,106元│頁353│├──┼────┼─────────────┼─────┼──────┤│二五│94/09/19│跨行提│8,106元│頁353│├──┼────┼─────────────┼─────┼──────┤│二六│94/11/29│跨行提│8,106元│頁353│├──┼────┼─────────────┼─────┼──────┤│二七│95/03/27│跨行提│7,106元│頁353│├──┼────┼─────────────┼─────┼──────┤│二八│95/03/27│跨行提│5,106元│頁353│├──┴────┼─────────────┼─────┴──────┤││總計│326,790元│└───────┴─────────────┴────────────┘
拾參、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信用卡
一、94年4月20日申辦。┌──┬────┬─────────────┬─────┬──────┐│編號│時間│目的│金額│備註(屏東地│││││(新台幣)│檢97年度偵字││││││第647號)│├──┼────┼─────────────┼─────┼──────┤│一│94/04│預借現金│20萬元│頁356│└──┴────┴─────────────┴─────┴──────┘附表二金額總計(新臺幣):
115,747+10,100+20,000+115,777+140,482+392,259+476,000+90,703+161,942+85,000+142,000+51,490+332,765++125,047+76,640+326,790+200,000+292,260=3,15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