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58號
103年度聲字第161號103年度聲字第31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憲龍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
張仕融律師 馬惠怡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 陳志明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 黃家民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憲龍提出新臺幣參佰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且於停止羈押期間應遵守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事項。
陳志明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嘉義市○區○○里○○街○○○巷○○○號,且於停止羈押期間應遵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事項。
黃家民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南投縣○里鎮○○里○○路○段○○○○號,且於停止羈押期間應遵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楊憲龍、陳志明、黃家民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渠 等所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嫌重大,又所犯均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以重罪常伴隨逃亡之可能,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均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同被告及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均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俱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執行羈押,禁止接見通信,於103年1月14日延長羈押2月,禁止接見通信,被告陳志明、黃家民並於103年1月15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被告楊憲龍則於103年2月19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惟按羈押係屬對人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基於憲法第23條所揭櫫之比例原則,若有其他對人民權利限制較小之措施,可以確保審判進行之同一目的,即應認被告無羈押之必要。經查,被告楊憲龍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業已坦承部分犯行;被告陳志明、黃家民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亦已坦承不諱,復參酌卷內相關證據,堪認被告3人上開罪嫌均屬重大;惟被告楊憲龍、陳志明、黃家民所涉犯行之相關事證大部分均已調查完畢,相關證人亦已大致詰問完畢,應已無勾串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若課予相當金額之保證金,應當足以造成被告楊憲龍、陳志明、黃家民心理上負擔,能擔保本案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考量被告3人犯罪情節及經濟能力等情後,爰准許被告楊憲龍提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應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准許被告陳志明提出2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應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嘉義市○區○○里○○街○○巷○○號;准許被告黃家民提出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應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南投縣○里鎮○○里○○路○段○○○號。再為督促被告楊憲龍、陳志明、黃家民在外嚴守分際,命被告3人於具保停止羈押期間,應分別遵守如附表所示之事項,被告楊憲龍、陳志明、黃家民於具保停止羈押期間,如違背本院所定上開應遵守之事項,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命再執行羈押,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16條之2第2款、第4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祥豪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惠嬌附表┌──┬──────────────────┐│編號│應遵守事項│├──┼──────────────────┤│1│楊憲龍應於每日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間│││、晚間六時至十時間,分別向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秀安派出所報到一次。│├──┼──────────────────┤│2│楊憲龍不得對本案被害人、證人(含共同│││被告陳志明、黃家民)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3│陳志明應於每日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間│││,向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報到一次。│├──┼──────────────────┤│4│黃家民應於每日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間│││,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鯉潭 派出│││所報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