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63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徐才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才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才眞因竊盜、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8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簡字第62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8、9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25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上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又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内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6月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有期徒刑2年2月。暨審酌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於收受後5日內表示意見,經受刑人回覆無意見,及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暨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必要性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附表:受刑人徐才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22日
112年6月28日
112年9月2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85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00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34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942號
112年度簡字第1762號
112年度簡字第5880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30日
112年12月13日
113年1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942號
112年度簡字第1762號
112年度簡字第5880號
確定日期
113年3月11日
113年3月25日
113年2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4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11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73號。
編號1至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8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5日
112年9月25日
112年2月1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7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71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54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499號
113年度簡字第3035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621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8日
113年7月30日
113年9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499號
113年度簡字第3035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621號
確定日期
113年4月29日
113年9月3日
113年10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500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497號。
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157號。
⒉編號6至7,經本院以113年度交簡字第62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1至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8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
7
8
9
罪名
交通過失傷害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0日
112年9月21日
112年10月1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54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977、851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977、851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621號
113年度易字第2259號
113年度易字第2259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日
113年9月13日
113年9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621號
113年度易字第2259號
113年度易字第2259號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1日
113年10月15日
113年10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157號。
⒉編號6至7,經本院以113年度交簡字第62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28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283號。
編號8至9,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25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