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再審字第2006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5年度再審字第2006號再審議聲請人 林勝男 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者,應為駁回之議決,亦為同法第3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再審議聲請人林勝男(下稱聲請人)原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專業總工程師(89年9月30日退休)。於其任職期間之88年7月29日,位於臺南縣左鎮鄉(現改制為臺南市○鎮區○○○段之台電公司超高壓輸電鐵塔倒塌,致南北電力系統解聯,造成全臺大停電事故。聲請人對事故之發生,有對輸電鐵塔安全維護不力,及草率核定取消「山上計畫」,缺乏配套措施,且行政程序不完備之違失。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本會審議。本會以其確有上揭違失,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及同法第7條所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以
89年度鑑字第9177號議決予以降一級改敘之懲戒處分。嗣聲請人先後多次聲請再審議,均經本會以無理由或不合法予以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對本會104年度再審字第1990號議決,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再審議。經核其所持理由,與其前此歷次聲請再審議之理由,並無不同,顯係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8條第1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委員 廖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