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66號聲請人 蔡月鏡 代理人 余秋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年
5月2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6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茵珮┌──────────────────────────────────────────────────┐│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6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0ND00000000─六││1│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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