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61號聲請人駿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森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中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廖千緣 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19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6年12月31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因債務人新觀念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積欠聲請人800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還款,而相對人大中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雖於抵押權設定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並經移轉登記,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其抵押權自不受影響,為此列其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準此,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之權利人,自應以抵押權人為限。
三、經查,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設定登記之抵押權人為案外人張森陽,非本件聲請人公司,有聲請人所提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件影本在卷可參,聲請人以公司名義聲請拍賣抵押物,自屬當事人不適格;再者,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務人為案外人廖千緣,並非案外人新觀念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主張因新觀念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其款項而欲聲請拍賣非擔保該項債務之抵押物,亦屬於法不合。從而,本件聲請與拍賣抵押物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苗栗市│文山││386-1││307│全部││├─┼───┼────┼───┼──┼────┼─┼──────┼────┼───────┤│2│苗栗縣│苗栗市│文山││386-3││219│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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