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56號聲請人 林美月 相對人 吳德勝 關係人 吳子崴
吳國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第1項及理由欄中關於相對人「 吳德盛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吳德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主文欄第1項及理由欄部分敘及相對人吳德勝時,將其姓名誤載為「吳德盛」,顯有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