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賠字第40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賠字第40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決定書98年度賠字第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4年3月至同年9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6月,為此聲請冤獄賠償,每日新台幣5千元等語。
二、按冤獄賠償之請求,以冤獄賠償法第1條所規定之範圍為限。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因本院83年度上更㈠字第106號有罪判決而於83年3月至同年9月間受刑之執行6月,有其所檢附之判決書影本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憑,其既非於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亦非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不受理或撤銷強制工作處分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強制工作,自不屬冤獄賠償法第1條之範圍,自應以決定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冤獄賠償法第12條第1項後段,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院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審法庭聲請覆審。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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