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675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066號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最高法院102年度臺抗字第947號、102年度臺抗字第29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院查:㈠觀諸附件書狀案號欄所載「104年度抗字第1066號」、承辦
股別所載「速」股,及書狀第1頁載有「聲請本件 施俊堯 推事迴避、聲請本件 黃翰義 推事迴避、聲請本件 許泰誠 推事迴避」等內容,足認本件聲請人魏高明係就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066號案件聲請合議庭法官迴避,先予敘明。
㈡上開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066號案件,業於民國104年10月30
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此有上開案號刑事裁定、聲請人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後,於104年11月1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上開裁定之3位承審法官迴避,有附件聲請狀暨其上本院收文章所載日期附卷可佐,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該案既經本院審理終結而脫離繫屬,依上揭之說明,本院即無從為法官迴避之裁定,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黃紹紘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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