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3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戴養成 債務人 戴肯仁 債務人 戴明珠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戴生財 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柒萬玖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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