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91號聲請人 林恆昌
黃森茂 許芳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曾加碧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相對人楊曾加碧、債務人 楊石馬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台端提出之變更借據契約之貸與人為高雄縣梓官鄉農會,非聲請人三人,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三人為抵押債權之債權人相關釋明文件),並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釋明文件。如有債權讓與之情形,請具體詳述債權讓與之過程,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及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之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送達之情形。
三、請具體說明本件抵押權設定及讓與之過程(抵押權讓與時間、讓與人、受讓人)。
四、經查,債務人楊石馬已於民國108年1月7日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楊石馬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請先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請將查詢結果一併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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