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408號原告魚躍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府峰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 律師被告 李國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2,078,160元,為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21,592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命被告停止透過原告臉書粉絲專頁散布侵害原告營業信譽及削價競爭等行為,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登報道歉,均係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方法,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且訴訟標的為同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35號裁定意旨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原告上開3項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共計24,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