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重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57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林河 特別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
參加人 林保興
林明宏 林明芳 林仕愷 法定代理人 洪麗玲
參加人 林崇賢
林日 林雅堂 林志浩 林秋松 林春生 洪 林麗君 林東慶 林志庭 林佳蓁 林茂雄 林源益 林國清 林秀雄 林育嫻 林淑媛 林晏辰 林秋男 林秋長 林景輝 林慶明 林成章 王林菊 林玉華 林秀鳳 林良晉 林良丞 林仕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守濂 律師被上訴人 林進 入
林進 林茂成 林茂照 林豐圓 林永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律師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黃悅璇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