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重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57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林河 特別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
參加人 林保興
林明宏 林明芳 林仕愷 法定代理人 洪麗玲
參加人 林崇賢
林日 林雅堂 林志浩 林秋松 林春生林麗君 林東慶 林志庭 林佳蓁 林茂雄 林源益 林國清 林秀雄 林育嫻 林淑媛 林晏辰 林秋男 林秋長 林景輝 林慶明 林成章 王林菊 林玉華 林秀鳳 林良晉 林良丞 林仕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守濂 律師被上訴人 林進
林進 林茂成 林茂照 林豐圓 林永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律師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黃悅璇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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