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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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315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竣傑
選任辯護人王奕淵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昭筠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映孜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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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315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竣傑
選任辯護人王奕淵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昭筠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映孜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