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22號上訴人 黃宥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