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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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恩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恩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恩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6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71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並與他罪殘刑8月17日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已於105年10月6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5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2187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10月2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8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8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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