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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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7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富吉 即 蔡兆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玖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起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