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瑞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18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並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所為被告之認罪協商程序裁定應予撤銷,並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
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2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被告所犯之罪非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法院認為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法院對於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455條之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協商之合意有顯有不當之情形,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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