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7年度審易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英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2673、2912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認為適當而裁定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7年
2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梁凱富書記官何慧娟通譯劉立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胡英郎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胡英郎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93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以98年度審毒字第141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9年8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8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於103年間因毒品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
3年度簡字第38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3年度簡字第49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確定,復經高雄地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6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1案),又於104年間再因毒品案件,經高雄地院分別以104年度簡字第1179、133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復經高雄地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3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2案),上開第1、2案接續執行,於105年5月18日縮刑期滿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05年9月6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各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106年2月20日之某時,在高雄市○○路附近某公園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胡英郎為毒品列管人口,於106年2月23日17時5分許,為警通知其到場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㈡、於106年9月7日1之某時,在上開公園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胡英郎其另涉毒品案件,於106年9月10日14時38分許,經警持拘票拘提到案,復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何慧娟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韋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