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65號原告 鄧茂男 被告台灣德和精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進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6萬2,7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萬21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7萬9,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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