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除字第5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審除字第514號聲請人凡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債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債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債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18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18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98年度審除字第51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金額│備考││號│││││(新台幣)││├─┼───────────────┼──────────────┼────┼───┼────┼───┤│00│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年第│00000000000000│金融債券│1│1,000,00│││1│一期次順位金融債券││││0元││├─┼───────────────┼──────────────┼────┼───┼────┼───┤│00│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年第│00000000000000│金融債券│1│1,000,00│││2│一期次順位金融債券││││0元││├─┼───────────────┼──────────────┼────┼───┼────┼───┤│00│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年第│00000000000000│金融債券│1│1,000,00│││3│一期次順位金融債券││││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