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怡中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0樓
代理人 謝子建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怡中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鈞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8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
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8號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聲請人
提出上開裁定之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按,堪信為實。是以,本
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
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