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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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51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陳梅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玖萬捌仟參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㈤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梅綢於民國92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96年10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10日止累計326,559元正未給付,其中98,398元為本金;228,16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㈠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梅綢於民國91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1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96年1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10日止累計131,776元正未給付,其中43,556元為本金;88,22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㈡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陳梅綢於民國93年0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自民國93年03月22日起至民國98年03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10日止累計179,146元正未給付,其中89,102元為本金;82,006元為利息;8,03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㈢所示之利息。㈣債務人陳梅綢於民國94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
,約定分01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10日止累計57,677元正未給付,(其中38,922元為本金,18,75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㈣所示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陳梅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10日止累計472,818元正未給付,其中142,273元為消費款;330,54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㈤所示之利息。
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