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佳穎被告陳堯嘉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7966號),本院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未經告訴,包括不得告訴及未經合法告訴之情形在內。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出毀損告訴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玉蘭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7966號被告陳堯嘉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街00巷00號(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堯嘉因與 黃君德 有財務糾紛,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22日16時38分許,騎乘車號000-000普通重型機車前往黃君德位於新竹市○○街00巷0號住處,並以上開機車衝撞黃君德上址住處鐵門,致鐵門損壞而不堪用,足生損害於黃君德。
二、案經黃君德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堯嘉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黃君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警員 鄭義弘 製作之偵查報告1份、告訴人提供之維修單據1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張、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暨擷取照片3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檢察官林佳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劉憶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