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17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進和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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