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17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進和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