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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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91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周志吉 律師被告 林羽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羽双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本案已交互詰問完畢,為被告林羽双請求交保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羽双因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述與共犯不符,有事實足認有串證之虞,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12月
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本院審酌本案業已於105年2月1日進行證人交互詰問程序完畢,且被告於審理中亦坦認全部犯罪事實,認被告若能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審判程序順利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另審酌被告所犯罪名、犯罪所得及家庭狀況等節,認保證金額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為適當,爰准予被告提出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許博然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