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請人 賴淑玉

相對人

即債權人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柳碧鴻

代理人 黃州全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賴淑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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