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9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969號債權人浩昌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浩昌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㈡陳報債務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人?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報3個月貨款1,547,8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