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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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光復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暨包裝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光復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4月13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966號、第5348號、第6847號、109年度第397號、第19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鑑定結果,分別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案件所查扣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次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966號、第5348號、第6847號、109年度第397號、第19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鑑後,均確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是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案毒品均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另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而因送鑑用罄之部分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又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行為所用之物乙情,經被告供明在卷,堪認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品確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而屬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從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附表一┌──┬───────┬──────────────┐│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及單位│├──┼───────┼──────────────┤│1│白色粉末│1包│││(海洛因)│(含袋毛重0.79公克,淨重││││0.5676,因鑑驗取用0.0086公克││││,驗餘淨重0.5590公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108年8月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UL/2019/9039││││9001)(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5348號卷第63││││頁)│├──┼───────┼──────────────┤│2│透明結晶│1包│││(安非他命)│(含袋毛重0.43公克,淨重││││0.2105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3││││公克,驗餘淨重0.2082公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108年10月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UL/2019/90││││0000000)(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5348號卷││││第64頁)│└──┴───────┴──────────────┘附表二┌──┬──────┬───────────────┐│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及單位│├──┼──────┼───────────────┤│1│紙杓子│1支││││(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966號卷第37頁)│├──┼──────┼───────────────┤│2│削尖吸管│1支組││││(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966號卷第37頁)│├──┼──────┼───────────────┤│3│注射針筒│3支│││(已使用過)│(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6847號卷第67頁、108年││││度毒偵字第5348號第74頁)│├──┼──────┼───────────────┤│4│殘渣袋│3個││││(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6847號卷第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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