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89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陳谷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寶連 即 許朝陽 之繼承人、 許宜 珊即許朝陽之繼承人、 許國政 即許朝陽之繼承人、 許正昌 即許朝陽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許宜〝珊〞即許朝陽之繼承人之姓名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