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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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44號聲請人 林艾米 上列聲請人林艾米因與相對人PIELJOANNEAUSTRIA(中譯: 蕎安妮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艾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WG0000000)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製作如聲請事項所載之附表(內載: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票據號碼)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三、請具狀釋明是否有要請求利息?若有,請求利率為何?
四、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提示日分別為「何年月日」?若不請求利息,也亦應表明提示日為何年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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