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675號
原   告  林均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應
補正之事項第一項,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 陳明 訴之聲明「先位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之具體金額。
三、提出本件車輛之買賣契約書(或訂購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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