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7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王坤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4年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於101年1月1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㈡、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年9月30日,目前尚欠本金295,48
9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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