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志清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月21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107年8月20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吳志誠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