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262號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永洋 即山錡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戶籍址設於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住居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09條第1項後段、第
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