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08號聲請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 我相對人 陳文雄
王玉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7號民事判決主文第3項,提供新臺幣1,000,000元為擔保金,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951號提存後,聲請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68711號假執行事件在案。因訴訟終結,且聲請人業已催告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7號民事判決、100年度存字第951號提存書等影本各乙份為證,惟上開假執行事件之本案訴訟,因相對人上訴,現正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重上字第49號事件審理中,訴訟非可謂終結,有本院電話紀錄一紙在卷可稽,則相對人因假執行之損害未可確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與前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鍾佳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