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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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69號聲請人 邱紹平 相對人 陳勇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五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五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五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8年度司票字第36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提示日)│││├─┼───────────┼─────────┼───────────┼───────────┼────────┼──┤│0│108年7月17日│150,000元│無│108年7月17日│CH-No-540839│││0││││││││1│││││││├─┼───────────┼─────────┼───────────┼───────────┼────────┼──┤│0│108年7月15日│25,200元│無│108年7月15日│CH-No-540827│││0││││││││2│││││││├─┼───────────┼─────────┼───────────┼───────────┼────────┼──┤│0│108年7月15日│25,200元│無│108年7月15日│CH-No-540833│││0││││││││3│││││││├─┼───────────┼─────────┼───────────┼───────────┼────────┼──┤│0│108年7月15日│25,200元│無│108年7月15日│CH-No-540830│││0││││││││4│││││││├─┼───────────┼─────────┼───────────┼───────────┼────────┼──┤│0│108年7月15日│25,200元│無│108年7月15日│CH-No-540832│││0││││││││5│││││││├─┼───────────┼─────────┼───────────┼───────────┼────────┼──┤│0│108年7月15日│25,200元│無│108年7月15日│CH-No-462572│││0││││││││6│││││││├─┼───────────┼─────────┼───────────┼───────────┼────────┼──┤│0│108年7月15日│25,200元│無│108年7月15日│CH-No-540829│││0││││││││7│││││││├─┼───────────┼─────────┼───────────┼───────────┼────────┼──┤│0│108年7月15日│25,200元│無│108年7月15日│CH-No-540834│││0││││││││8│││││││├─┼───────────┼─────────┼───────────┼───────────┼────────┼──┤│0│108年7月15日│25,200元│無│108年7月15日│CH-No-540826│││0││││││││9│││││││├─┼───────────┼─────────┼───────────┼───────────┼────────┼──┤│0│108年7月15日│25,200元│無│108年7月15日│CH-No-540828│││1││││││││0│││││││├─┼───────────┼─────────┼───────────┼───────────┼────────┼──┤│0│108年7月15日│25,200元│無│108年7月15日│CH-No-540835│││1││││││││1│││││││├─┼───────────┼─────────┼───────────┼───────────┼────────┼──┤│0│108年7月15日│25,200元│無│108年7月15日│CH-No-540836│││1││││││││2│││││││├─┼───────────┼─────────┼───────────┼───────────┼────────┼──┤│0│108年7月15日│25,200元│無│108年7月15日│CH-No-540838│││1││││││││3│││││││├─┼───────────┼─────────┼───────────┼───────────┼────────┼──┤│0│108年7月15日│25,200元│無│108年7月15日│CH-No-540831│││1││││││││4│││││││├─┼───────────┼─────────┼───────────┼───────────┼────────┼──┤│0│108年7月15日│25,200元│無│108年7月15日│CH-No-462573│││1││││││││5│││││││└─┴───────────┴─────────┴───────────┴───────────┴────────┴──┘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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