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 蘇明川 被告 羅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遷讓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街○○號2樓所承租之房間(下稱系爭房間),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間之價值為斷,至原告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即原告陳報系爭房間之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