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9號原告 徐仕英 被告 沈煌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00,000人民幣,依起訴時即民國108年3月26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4.653)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11,632,5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1,63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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