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53號原告 陳碧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三芝區農會、 陳科維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以之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查訴之聲明第一項載明應剔除被告新北市三芝區農會之債權總額為貳仟伍佰零肆萬捌仟壹佰玖拾肆元(計算式:1,136,333元+20,447,075元+3,464,786元=25,048,194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載明應剔除被告陳科維之債權總額為壹仟叁佰萬柒仟玖佰叁拾玖元(計算式:7,939元+13,000,000元=13,007,939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仟捌佰零伍萬陸仟壹佰叁拾叁元(計算式:25,048,194元+13,007,939元=38,056,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玖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