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63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6,791元,及自民國97年4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2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5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8月21日向原告申辦具有循環動
用功能之U-Life現金卡,依約原告得視被告信用而隨時調整
或核准此之借款動用額度,被告得於額度內循環領用借款金
額,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9.24%機動調整,被告遲延
還本時,除按上開約定計算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查然被告自97年4月15日起即未依
約繳付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經原告依約主張債務全部到期,
被告尚欠76,79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遲延利息(按遲延時之
利率即年息15.26%計算)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陳述略以:本件債務
尚有糾葛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信用貸款申請書、現金
卡契約書、現金卡契約變更約定書、放款帳務主檔資料、利
率變動表等為證。被告僅辯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並未
具體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有何不可採,故原告之主張,應堪
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