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簡上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上列被告乙○○○因99年度簡上字第5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乙○○○所涉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業經被告(即上訴人)乙○○○於民國99年11月2日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上訴,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部分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法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汪曉君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