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3月24日具狀提起撤銷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坐落彰化縣○○鄉○○段第1598之2地號土地之土地謄本。
二、陳報坐落上開第一項所示土地之建物即建號為○○○鄉○○段第51建號;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鄉○○村○○街○○○號之稅籍資料或陳報約略之客觀價額。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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