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司中調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156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調解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一百萬元以
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返還二紙本票,面額各新台
幣(下同)750,000元,合計本票價值為1,500,000元,應徵
收調解聲請費2,000元,惟聲請人並未繳納,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本件調
解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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