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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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544號聲請人 俞百羽 律師即被繼承人 黃義雄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黃義雄之遺產管理人,向本院聲請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法院依法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聲請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